Tuesday, October 10, 2023

《肇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肇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投資肇事 2023-10-08 20:45 發表於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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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8月29日通過的《肇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8日





肇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8月29日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2023年10月 8日公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推動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將肇慶建設成為珠三角核心區西部增長極和粵 港澳大灣區現代新都市,依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優化營商環境應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體制機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 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三條 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




市場主體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取得公共服務以及對營商環境相關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投訴、舉報並獲得及時處理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其主要負責人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 統籌推動營商環境改革,制定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解決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困難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日常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數位政府建設,統籌推動各行業各領域政務應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推動政務數據的收集、分類、共享、應用和安全 保障的標準化、規範建設,推動政府履職及政務運作數位轉型,提升行政效能。




第六條本市應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優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動在製度建設、工作機制和改革措施等方面對接,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 、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及時總結、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 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偏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省、市所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勤勉盡責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及社會負面影響。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等相關規定,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完善產業鏈供需平台建設,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作配套,促進產業合作交流,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便利。




鼓勵市場主體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推出相關政策措施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應用、發展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主體,予以鼓勵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金融、投資促進、電力管理等部門應建立健全土地規劃、土地供應、生態環境安全、金融支持、招商引資、用電需求 等資訊互聯互通機制,指導、服務企業辦理專案落地所需的審核事項,促進企業落地投產。




第九條 本市推行新開辦企業全流程「一網通辦、一窗通取」。 申請人可透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服務大廳的綜合服務窗口或線上服務平台申辦營業執照、公章刻製、發票申領、社保登記、房屋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 業務,一次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探討推動市場主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等變更(備案)登記與其他涉企事項變更聯動辦理,提升辦事便利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理機關應依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市場主體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市場主體資訊告知相關主管機關。 相關主管機關應依市場主體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回饋市場監理機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事項、資質證明等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梳理,並推動相關事項實現跨區域辦理。




第十條 本市實施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記,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可透過廣東省企業註銷網路服務專區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並聯辦理相關事項。




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第十二條本市依托粵商通設立「全肇辦」涉企行動網上政務服務專區,實施產業項目審批代辦服務、涉企法律法規政策查詢、產業用地查詢、金融服務、中介服務、信用查詢 、電子證照和投訴建議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政務服務中推廣應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並規定證照、簽章等電子材料具體業務應用場景,推動電子 證照、簽章互認共享。




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 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資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制定並公佈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報資料、次要申報資料、容缺補正時限等內容。 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申請人申請容缺受理的,應提交《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 行政機關在收到書面承諾後,對主要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資料、補交期限及法律後果。 申請人可透過網路、郵政寄送或承諾書約定的其他方式在承諾時限內補正容缺受理資料。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資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出具辦理結果。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正全部資料或所補正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終止辦理,申請資料經窗口退回申請人。




第十六條 被省、市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及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提供相關資料或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辦理的,相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後,向申請人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核事項或證明資料的名稱、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及相關條款;


(二)准予行政核准或有效證明應具備的條件、標準及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名稱、方式及期限;


(四)行政機關核查權力;


(五)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期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六)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


(七)本部門認為應告知的其他內容。




相關部門應依法依申請人的承諾作出准予許可或予以證明的決定。 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發現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沒有履行告知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情況應依法納入公共信用記錄,作為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並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實現便利、高效審批。




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事前服務、事中監督、事後執法。




第十八條 本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設工程分級分類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公佈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時限和申報材料清單,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 一審、聯合驗收。




本市工程建設工程審核「前台綜合受理、後台並聯審核、綜合窗口出件」的服務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設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 綜合服務窗口應建立為申請人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全流程諮詢、指導、協調服務機制。




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審批階段的相關部門,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按照時限完成在線審批,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 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核結果即時推送。




工程建設工程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工程建設專案測繪事項推行“多測合一”,分階段整合相關測量測繪事項,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託、成果共享。




市人民政府應推動公用企業資訊化平台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將水、電、氣、網等涉企生產經營的審批事項連接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進行並聯審批。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應優化對用地規劃、專案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產業用地全週期管理 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增強政府土地收儲能力,建立健全閒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處置機制,強化土地要素保障。 鼓勵透過依法協商收回、協議置換、費用獎懲等方式,推動城鎮低效用地騰退出清。




鼓勵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 優化工業用地出讓年期,完善彈性出讓年期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有序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 對新建工業工程用地先行完成區域評估及工程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及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依工業工程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 排放標準等指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提升產業用地配置效率。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鼓勵同一地塊內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服務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佈置,促進土地用途混合利用 和建築複合使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才引進、培養評估、激勵保障等機制,在住房安置、醫療保障、社會保險、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為高階人才、高技能人才、緊缺急需人才提供便利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推進教學與產業深度融合,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根據本地產業需求建立校企 合作人才培養使用機制。 相關部門應依托產教融合綜合資訊服務平台,提供各類主體區域及產業人才供需、校企合作、專案研發、技術服務等資訊的發布、檢索、推薦、對接等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改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創新用工模式,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一站式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指導及幫助市場主體規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 提升市場主體創造、運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市民政府及其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協同連結機制,健全跨區域執法合作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與維權援助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市場主體的創新科技活動提供支持。




市民政府應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援助機制,健全風險預警及緊急處置機制,提升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及支持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建設、公共管理 服務等面向依規定給予政策與資金支持,降低市場主體新創成本,並提高孵化成功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優化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孵化載體建立創新創業成果與產業產業對接長效機制,為 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提供對接管道、推廣應用等服務,加強追蹤支持,推動優秀專案落地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製定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並改善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國家、省和市發展策略,推動企業聚焦 主業加速轉型升級,提升創新能力與發展水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數據鏈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平台和基地,促進大 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完善品牌建立激勵機制,引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支持中小企業培育自主品牌。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應對中小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建立健全品牌保護機制,增強中小企業品牌的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依托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業特徵的公共信用綜合評估體系,將評估結果定期推送給金融機構。




鼓勵本市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使用公共信用訊息,依託大數據、雲端運算等完善中小企業信貸評估和風險管理模型,優化信貸審批流程,推廣「信易貸」等服務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金,對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銀行給予貸款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緊急轉貸紓困等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推行存取及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取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長服務及一站式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的品質保障,不得違法拒絕或中斷服務。 相關部門應建立水電氣以及通訊網路供應可靠性的管制和保障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企事業單位工作督查、評估等機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照國土空間規劃並結合實際,在開發區、功能區、工業園區合理配置教育、醫療、托幼、公車等公共設施,提升整體配套 及服務水準;應完善園區及週邊基礎建設,促進交通、給排水、電力、氣、網、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與園區的有效連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需求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一站式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專案建置、人才服務等政務諮詢及代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完善政務服務資料蒐集與共享機制,推動本區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促進政務服務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資料 共享和業務協同。




對於本市各級部門可以透過資料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核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依法進行中介服務活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培育發展各類產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及監督產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產業協會、商會應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加強產業自律,及時反映產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資訊諮詢、宣傳訓練、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產業協會、商會建置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舉辦具影響力的產業活動,進行招商、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在決策前充分 聽取相關企業和產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透過政府入口網站、網路政務平台等載體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專案審查。




本市所製定的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自印發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依法予以公開發布,並透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 因情勢變化或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結合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依不同領域特性、風險等級及市場主體信用水準採取分類監理措施。


(一)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二)對其他領域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透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三)透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資料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處理。




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機密,應依法保密。




本市提倡「人工智慧+雙隨機」監管模式,透過多產業多部門的資料共享應用,利用大數據分析建立企業經營風險分析模型,依照不同風險等級對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向社會公佈。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配套工作制度,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實施情況納入本單位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分行業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 確保品質和安全,不得簡化予以禁止或不予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明確新產業、新業態的行政監管部門及監管工作職責。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建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形成行政監管、產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透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以改善重大決策法律審核與風險識別預警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以採用提出一般性指導意見或建議、制發相關合約示範文本、發送提示信函等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依法建立以促進企業合規為目的的刑事違法預防機制,督促企業改善風險內控制度,減少及預防企業犯罪。 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人監督評估機制。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與同級人民法院健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連結機制,依法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 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整等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職工勞動報酬爭議、社保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




本市探討建立破產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優化重整企業在稅務、市場監管和招標等重點領域信用修復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與市場主體建立常態化的溝通聯繫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建言獻策、反映實情,及時聽取並回應市場主體意見、訴求,依法幫助其解決 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對市場主體反映的普遍性、共通性問題,相關單位應依職責納入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範圍。




市場主體可以透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專線、政府網站、部門電話、政務新媒體等提出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依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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